【发稿时间 :2020-11-06 阅读次数:】
实物资产交易公告(第二次降价公告)
通公-GY-GG[2020]032
项目名称 |
通化市司法局车辆出让 |
||
项目编号 |
通公-GY-SW[2020]025号 |
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 |
2020年11月06日
|
信息披露 |
2020年11月19日
|
标的展示 |
标的展示时间: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3日;标的展示地点:通化市东昌区秀泉路582号 |
登记截止时间 |
2020年11月19日
15时00分 |
标的展示 |
王伟楠 |
联系电话 |
0435-3213919 |
自由报价 |
2020年11月06日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 |
2020年11月20日 09时00分 |
通化市公共资源 |
http://thsggzyjy.tonghua.gov.cn/ |
||
通化市公共资源 |
|||
现场报名地点 |
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项目咨询 |
王伟楠 |
联系电话 |
0435-3213919 |
网络咨询 |
刘相宇 |
联系电话 |
0435-3295812 |
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通化市司法局车辆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通化市司法局
二、转让标的简况
该项目有1个标的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资产描述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
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
是 否 |
|||||
资产评估
|
评估机构 |
通化市中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
核准 备案 |
||||
评估基准日 |
2020年08月20日 |
|||||
其他需要 |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通化市司法局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通化市东昌区秀全路582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明伟 |
|||
注册资本(万元) |
0.00 |
|||
经济性质 |
10 |
|||
内部决策 情况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称 |
通化市财政局 |
||
批准内容 |
|
四、交易条件
交易 |
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秒 |
||||
转让底价 |
2.3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动态报价活动期内,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2、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收取交易服务费 |
是 否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通化分行营业部 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
通公-GY-SW[2020]025号001 |
通化市司法局车辆出让 |
435900323710888100176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0.7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0年11月19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保证金交款账户 |
435900323710888100176 |
||||
保证事项 |
1.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不予返还并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项目交易信息汇总表
单位:万元
通化市司法局车辆出让 |
2.31 |
0.70 |
2020-11-06 09:00:00到2020-11-20 09:00:00 |
2020-11-20 09:00:00 |
90 |
转让资产明细表(机动车)
里程单位:万公里;金额单位:万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车辆现状及档案信息为准